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相關文件:
現行狀態:現行(查國家標準改革委員會官網,國家標準文獻服務平臺,工標網等是現行)
替代標準: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實施)
為控制原煤開采、選煤及其所屬煤炭貯存、裝卸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
內容: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 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準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技術:
4.1標準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4.3.4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表2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續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注:* 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 加氯消毒后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準
表3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序號 行業類別最高允許排水量或
最低允許水重復利用率
1 礦山 工業 有色金屬系統選礦水重復利用率75%
其他礦山工業采礦、選礦、選煤等水重復利用率90%(選煤)
脈
金
選
礦重選 16.0m³/t(礦石)
浮選9.0m³/t(礦石)
氰化8.0m³/t(礦石)
碳漿8.0m³/t(礦石)
2 焦化企業(煤氣廠) 1.2m³/t(焦炭)
3 有色金屬冶煉及金屬加工水重復利用率80%
4 石油煉制工業(不包括直排水煉油廠)
加工深度分類:
A. 燃料型煉油;
B. 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廠;
C. 燃料+潤滑油型+煉油化工型煉油廠;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頁岸油和石油添加劑生產基地的煉油廠), A >500萬t,1.0m³/t(原油)
250~500萬t,1.2m³/t(原油)
<250萬t,1.5m³/t(原油)
B >500萬t,1.5m³/t(原油)
250~500萬t,2.0m³/t(原油)
<250萬t,2.0m³/t(原油),
C >500萬t,2.0m³/t(原油)
250~500萬t,2.5m³/t(原油)
<250萬t,2.5m³/t(原油)
5 合成洗滌劑工業氯化法生產烷基苯 200.0m³/t(烷基苯)
裂解法生產烷基苯70.0m³/t(烷基苯)
烷基苯生產合成洗滌劑10.0m³/t(產品)
6 合成脂肪酸工業200.0m³/t(產品)
7 濕法生產纖維板工業30.0m³/t(板)
8 制糖工業某蔗制糖 10.0m³/t(甘蔗)
甜菜制糖4.0m³/t(甜菜)
9 皮革工業豬鹽濕皮 60.0m³/t(原皮)
牛干皮100.0m³/t(原皮)
羊干皮150.0m³/t(原皮)
10 發酵釀造工業酒精工業 以玉米為原料150.0m³/t(酒精)
以薯類為原料100m³/t(酒精)
以糖蜜為原料80.0m³/t(酒)
味精工業600.0m³/t(味精)
啤酒工業(排水量不包括麥芽水部分) 16.0m³/t(啤酒)
11 鉻鹽工業5.0m³/t(產品)
12硫酸工業(水洗法) 15.0m³/t(硫酸)
13 苧麻脫膠工業500m³/t(原麻)或750m³/t(精干麻)
14 化纖漿粕本色: 150m³/t(漿)漂白: 240m³/t(漿)
15 粘膠纖維工業(單純纖維) 短纖維
(棉型中長纖維、毛型中長纖維) 300m³/t(纖維)
長纖維800m³/t(纖維)
16 鐵路貨車洗刷5.0m³/輛
17 電影洗片5m³/1000m(35mm的膠片)
18 石油瀝青工業冷卻池的水循環利用率95%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注:其他排污單位:指除在該控制項目中所列行業以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 指 50 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 加氯消毒后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準。
注:其他排污單位:指除在該控制項目中所列行業以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 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 加氯消毒后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準。
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表1 《標準》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標準 B標準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4]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準,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準,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準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和行業標準。
1.國家排放標準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適用于全國范圍。
2.地方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適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適用于上海市范圍。
3.行業標準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4.國家標準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兩種標準并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準。
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標準的關系污水排放標準按適用范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標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標準!对旒埞I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標準,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標準。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1999年批準實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質標準》(DBJ08-904-1998)。該標準所稱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產業廢水及大氣降水的總和。該標準規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其他項目應遵守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中的規定。特殊行業的排水戶除了執行該標準的規定外,還應執行其行業的有關水質標準。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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